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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

添加时间:2017-08-03 点击量:792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通知》提出,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分立、转制变更手续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社会公告中注明,合并、分立、转制前后机构备案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通知》明确,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公告。

(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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