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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行为红线需知

添加时间:2017-03-03 点击量:486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便利的筹资工具,为融资困难的小微企业创造了新的融资渠道,它简化了小型企业的融资程序,降低了投资机构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是天使投资的有益补充。而其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行业内不规范、不合法现象层出。现结合由证监会牵头多部门发布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读者整理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不得触及的红线。

一、三大禁止性行为

1、平台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前,不得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2、平台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平台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二、八大需整改行为

1、平台违反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

4、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5、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7、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供稿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晓宇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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