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明确
日前,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根据《公告》,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公告》规定,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按《公告》所列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其中,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并给出具体计算公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