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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规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16-12-26 点击量:765
近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12月20日起施行。
《意见》在明确相应诈骗数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具有“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10种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意见》,“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266条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等8种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意见》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8类关联犯罪做出了规定。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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