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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新规常见误区(一)

添加时间:2016-12-09   点击量:490   编辑者:admin

8月24日,在公开征求意见完成近八个月后,银监会等四部委共同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被称为P2P网贷史上最严监管细则。以下,笔者将详细解读P2P新规常见误区。

平台限额标准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此规定意味着P2P网贷将实行限额管理,今后个人在同一平台借贷不得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贷总额共计不得超过100万元;企业在同一平台借贷不得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贷总额共计不得超过500万元。监管导向很明确,以小额原则为导向,引导平台以小微直接贷为主,重点扶持个人及小微企业。

备案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此处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既不是ICP证,也不是EDI证。工信部领导作了相关说明,P2P平台真正需要办理的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电信部门备案时会注明“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许可服务”,但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前提是平台到注册地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2个月整改期

《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有P2P机构的负责人对此规定很困惑,纠结目前继续发超过限额的标的,但在12个月过渡期后符合规定,这样操作是否可行?笔者认为,暂行办法公布即生效,且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整改期间即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中介机构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办法》给出了12个月整改期,整改主要是针对存量业务,如果是新的业务继续违规,监管部门就可以进行处罚。因此,部分P2P机构要积极落实《办法》整改要求,切不可行险侥幸。

在互联网金融整治的大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对界定网贷内涵,确定网贷监管体制,明确网贷业务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对防范风险,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化构建具有深刻意义。


(供稿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王晓宇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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