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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拘禁罪的法律分析

添加时间:2016-12-02 点击量:472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赵某将其居住的房屋以14万元的价格售于段某,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段某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赵某后,赵某却迟迟不予交房。段某经调查发现,赵某出售给自己的房屋并非其本人所有,而是赵某租住的。段某为讨回房款,一气之下住进赵某房屋客厅。 2016年8月的一天 ,赵某从自己居住房间的阳台跳下,身亡。经查,段某外债金额特别巨大,其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做此抉择。

法律分析

      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二、本案中段某居住在赵某家中客厅,1、主观方面段某并未以剥夺赵某的人身自由为目的,段某的目的只是索要合法债务,而本罪只能以直接故意构成,因此段某欠缺构成本罪的主观因素。 2、非法拘禁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拘禁行为,具体来说段某并未采取任何捆绑、关押、禁闭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本案中赵某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没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3、赵某随声携带手机,既未报警也未求救他人,说明赵某并未因段某行为对其造成心理压力。

      三、从因果关系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法。本案中首先赵某的死亡系跳楼自杀所致,经查赵某的欠款特别巨大,远远大于其所欠段某的金额,导致多人对其主张债权,其无力还债情况下赵某选择自杀,因此段某对赵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另外,由于段某的欺诈,加之多次索要债务无果,赵某的欺诈行为对段某造成的心理压力远大于赵某本身的心理压力。

      因此,律师认为段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案件警示】

       通过上述案件,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容易意气用事,反而导致维权路较为艰辛,当我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则可避免出现类似案件。


(供稿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孟唐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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