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发布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下称《指引》),自发布之日实施。
《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指引》仅作为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指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在当年9月底之前完成;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次年6月底之前完成。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法规链接:《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