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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遭遇工伤,律师援助帮维权

添加时间:2016-05-27   点击量:326   编辑者:admin

        2014年48日,贾某被山西某设备有限公司聘为木工,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贾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824日,贾某在装车过程中受伤,被诊断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在住院过程中,公司支付了几千元医疗费后便不再过问。虽然医院建议贾某进行手术治疗,但由于没有医疗费,公司也不再给支付,贾某只好出院。因工受伤一事,贾某与公司发生纠纷,贾某向我站申请法律援助。

        我站受理贾某援助后,指派闫艳军律师办理此案。闫律师向贾某了解了案件情况,看了贾某的有关材料后认为,贾某所受伤构成工伤,可以按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贾某同意闫律师的分析,也希望按工伤主张权利。于是,闫律师协助贾某进行工伤认定。20151月太原市某县人社局认定贾迎兵所受伤为工伤。又经闫律师的协助,贾某又于20152月申请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该委鉴定贾某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贾某不服该委的鉴定结果,向山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委于20154月再次鉴定贾某构成八级伤残。后闫律师帮助贾某收集整理证据,计算赔偿额,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太原市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贾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待遇共计38万余元。仲裁委受理后,闫律师又查找法律法规、分析证据和起草代理意见,于201511月参加了仲裁庭审理,发表了代理意见。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公司是201485日登记成立,贾某是该月24日受伤,贾某要求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依据;由于贾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加班,所以加班工资要求不予支持;贾某主张的月工资数额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应按山西省201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贾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赔偿要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太原市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2月裁决山西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贾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0余万元。

        虽然贾某经闫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获得赔偿,但该案也反映出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对涉及工资问题没有留存相关证据,导致自己主张在劳动仲裁时得不到仲裁庭的认可。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注意保存劳动合同书、加班证据、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资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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