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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援助被解雇劳动者仲裁维权获赔偿

添加时间:2016-05-05   点击量:298   编辑者:admin

2011年823日,郭某被山西某集团公司聘为会计,但双方201411日才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单位没有为郭某办理社会保险。郭某每周六都加班,但集团没有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郭某找集团要求解决未果。201512月,单位口头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郭某向我站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指派陈国辉律师为郭某提供法律援助。陈律师向某了解了事情经过,帮助郭某收集整理劳动合同书、工资流水、上班打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郭某工作认真,并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用人单位将郭某开除,并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是严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郭某双倍的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延郭某工资违法违约,用人单位应如实支付拖欠郭某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2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郭某每周六加班费。律师分析案情后,向郭某提出: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向单位主张上述各项请求,律师帮助郭某起草劳动仲裁申请书,计算相关具体赔偿数额,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山西某集团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书、支付拖欠2个月工资、加班费、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90578元并由单位补交郭某各项社会保险。庭审中,陈律师以事实与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阐述了郭某作为劳动者应当得到所拖欠工资、加班费、赔偿金与社会保险的合法合理性。仲裁庭最终依法裁决认为:山西某集团未依法及时支付郭某的劳动报酬,应当依法支付;山西某集团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责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山西某集团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应当支付未超过仲裁时效的部分加班费。最终裁决由山西某集团支付郭某被拖欠的工资14000元、加班费13578元、赔偿金63000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山西某集团未对该裁决提起民事诉讼。该仲裁裁决依法生效。

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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