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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农民工兄弟一起回家过年

添加时间:2016-03-24   点击量:330   编辑者:admin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加强组织领导等多方面提出来具体的解决办法,期望在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意见》与以往政府出台的相关办法相比,有多方面的亮点和值得期待的地方。

      一、注重源头治理与过程治理的结合

   《意见》强化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改进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源头治理措施;同时也提出加强工资支付监控,加大对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置力度,体现了全过程治理理念。《意见》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即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工资支付不规范的根子在于组织和管理模式问题。当前,我国经济领域中,建设领域的组织和管理模式存在问题最多,其欠薪问题也最多,且久治不愈。为此,《意见》在制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措施时,站在规范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模式的高度,提出有关治理措施。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承发包基础上的分块管理模式,整个建设项目是一个个独立的以包工头为中心的承包单位的无序组合。这导致承包单位各自为政,同时监管失控,管理弊端多,管理效率低。因此,我国将推动这种组织和管理模式向模拟总厂制的组织和管理模式转变,使整个建设项目转变为一个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使类似总部职能的协调有序的“总厂”,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能搞层层发包、分包、转包,也不能以包代管,要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这也对大量的承包企业在今后的内部管理、外部承包、相互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坚持企业自主治理和政府监管,以及社会协同监督相结合

   《意见》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人员管理、工资支付和工资款分账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体现企业自主治理的思想,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并且提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等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社会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同时又强调政府部门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等措施,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同时又通过明确各工资支付主体的工资支付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的协作监管要求,提高社会协同监督能力,实现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协同监督相互促进。这也是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办法。

      三、坚持依法治理与创新治理方式相结合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法治建设等治理措施,体现了依法治理的原则,符合国家依法治国的总体思想;同时又提出了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实行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创新性治理方式,体现创新和求真务实的治理理念。其中实名制管理与专用账户的设立就是创新治理的具体方式。

      在建筑领域,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尽管存在劳动关系,但多数情况下相互并不了解,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意见》提出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确有必要。

      当前,一些施工企业用农民工工资款来绑架工程款,以讨要工资款为名达到讨要工程款的目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就是为治理这种现象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最核心的一点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与其预算工作量相称的足够的资金储备,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得到及时足额支付,减少拖欠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可避免一些施工企业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款绑架工程款,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供稿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陈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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