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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太原日报、太原晚报报道我所李文红律师援助事迹

添加时间:2022-05-17   点击量:106   编辑者:admin

范某是来自四川省广安市的农民工。2020年3月,范某离乡来到山西太原,与工友一起在山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小区24#楼北面车库干木工。2020年7月11日,范某工地车库拆模板的钢架时,不慎从高约2米处摔落导致腰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1锥体压缩骨折。经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3月23日,经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但公司并未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某相关费用,经工友介绍范某来我站申请法律援助。      

我站受理此案后,指派李文红律师为范某提供法律援助,李律师向范某详细了解事情原委,依照法律规定,建议范某搜集证据,依法维权。李律师协助范某搜集《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医院病历》等证据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33条、37条、62条及64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规定,帮助范某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仲裁委请求:依法裁决范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范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66962元包括伤残保险待遇54155.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108310.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4155.2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费600元、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120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用4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138 元。李律师代理范某出庭,经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未支持公司对范某工资标准的异议,仲裁委以2020年上年度的建筑业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5026元为工资基数,作出裁决由公司支付范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1664元。公司不服向小店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官主持,李律师多次与公司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某21万元。本案圆满结案。

律师提醒:公司在项目施工中应依法为员工投保缴纳工伤保险,一方面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另一方面,化解发生工伤事故公司的赔偿责任,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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