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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实施|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根治农民工欠薪的“尚方宝剑”、农民工的“护身符”

添加时间:2020-04-24 点击量:228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关系到亿万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由国务院颁布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为农民工面临欠薪问题维权时提供最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根治长期没有彻底解决的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尚方宝剑”。本文就《条例》施行将对农民工欠薪维权时遇到的问题进行解读。
一、条例明确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
       农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往往都是跟随包工头干活,只关注工资金额、
       发放周期等问题,对于工资由谁支付并不关心,一旦发生欠薪或是找不到包工头时,都不知该向谁讨要工资,《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清偿主体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也为欠薪维权确定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1、《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
        2、《条例》还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3、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4、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二、《条例》根治了农民工提供欠薪证据难
       在现实中,农民工在维权时往往面临提供证据难,难以取证的问题。《条例》从三个方面对证据不足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针对性很强,有望让农民工讨薪变得更容易,甚至农民工没有证据也能拿到欠薪。
首先,《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也就是说,通过用工实名制以及规范工资支付等,来防止出现农民工证据不足的问题。
       其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这一规定的言外之意是,不管农民工有没有维权证据,用人单位必须要保存相关证据。要求保存这种证据,既便于执法部门今后核查,同时,对用人单位也形成了一种约束。
       再次,还有类似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三、《条例》对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资支付作出特别规定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领域大量使用农民工是常态,甚至某种程度上建筑工人与农民工就是同义词,而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讨薪也几乎就是劳动者欠薪问题的代名词。也因此《条例》用了过半篇幅从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且相对完备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开设农民工专用账户制度。《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2、开设农民工个人账户制度。《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3、劳动用工实名制制度。《条例》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如实记录施工项目实际进场人员、考勤情况,这是规范劳动用工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专用账户制、总包代发制实施的基础。
        4、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来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解决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
四、《条例》加强了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条例》出台前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但实践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能力不足、手段不强的问题反映强烈。为强化执法手段,《条例》特别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政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人社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赋予人社部门查询权。人社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三是赋予人社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人社部门查处案件时,发生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当事人不履行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决定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强化人社部门社会信用惩戒权。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必要时由媒体公开曝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用人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使其“一旦拖欠,处处受限”;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在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条例》首次专门针对农民工问题,并且聚焦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法律规定效力层级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之高,史无前例。上述创新规定已使《条例》具备了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赋予人社部门更广泛更具体执法权,《条例》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自然又多了一道“护身符”,农民工欠薪维权路上也会更加顺畅,从而从国家法律层面达到根治农民工欠薪的根本目的。


冀云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首都经贸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山西省先进律师”。冀云峰律师执业三十二年,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诉讼业务包括民商事、与公司有关纠纷、行政诉讼等。非诉讼包括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公司并购等。冀云峰律师专业、敬业高度负责的法律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认可。


冯峥,女,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山西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和法律援助及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专职援助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纠纷。“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执业十多年以来,冯峥律师始终以扎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敬业精神,娴熟的业务能力,灵活的业务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已圆满办结上百件法律援助案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当事人及援助中心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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