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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丨怀孕生子丢了饭碗,援助律师维权获补偿

添加时间:2020-03-26 点击量:224

       2016年8月9日申请人李某(女)入职杭州某公司从事前台行政工作,试用期工资每月2800元,2016年10月1日转正,转正工资3500元。2017年3月6日公司杭州某公司名称进行变更。申请人李某2017年7月1日工资调整为4000元。申请人李某2017年8月1日岗位由行政前台调整为人事,工资调整为4500元。申请人李某工作期间,杭州某公司将公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房屋租赁权、无形资产、现有业务及管理人员全部转给了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太原分公司,2018年3月1日申请人李某转入被申请人广东某公司太原分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职位为区域运营助理,转正后每月工资4500元。2018年4月4日申请人李某顺产一女,2018年5月3月被申请人确定申请人的产假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8月30日,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4月3日批准哺乳假为每个工作日下午的5点至6点。但该期间发放的工资分别为2018年4月工资2010元,5月至7月工资为3500元,8月工资为3532.69元。2018年9月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职期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脱岗三天,违反我司《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中出差与外出管理规定第3条<公司员工因公于上班时间外出,应提前发起外出申请并注明预计返回时间,审批通过后生效,否则视为旷工>;及《员工管理手册》一级违规第十五条<虚假考勤,瞒报考勤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出了处罚决定“李某,综合专员,违反我司管理制度,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就该解除情况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产假回岗明确没有岗位,没有明确工作地点、工作打卡等问题,而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旷工时间截取时间段无法确定事实情况等情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擅自取消岗位、不依法支付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应当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补足工资差额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李律师代理援助李某此案,认为用人单位擅自取消岗位、不依法支付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李律师帮助李某起草仲裁申请书和准备相应的证据,计算赔付金额,明确仲裁请求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18年4月至9月工资7318元;2、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862.5元;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庭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被申请人庭审中辩称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其经历了多个用人主体的变更,包括多多公司等,其可以追溯的工作年限始于2016年8月9日,工作年限不应从2016年计算。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8月30日,申请人休产假期间,被申请人已经依法支付了产假工资,产假期满也就是2018年8月31日当天,其应根据被申请人要求正常上班,包括考勤。申请人只上下班的打卡,实际没有出勤,没有提供任何劳动,鉴于申请人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背劳动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决定在2018年9月6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理由以申请人在职期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脱岗三天,违反我司《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中出差与外出管理规定第3条<公司员工因公于上班时间外出,应提前发起外出申请并注明预计返回时间,审批通过后生效,否则视为旷工>;及《员工管理手册》一级违规第十五条<虚假考勤,瞒报考勤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出了处罚决定“李某,综合专员,违反我司管理制度,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围绕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总结的争议焦点,第一是否足额支付工资,第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l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主张的补足2018年4月至9月工资7318元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子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生育保险,故申请人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当由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产假的工资为4500元/月,故应当补足支付2018年4月至8月的工资6457.31元,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1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得因申请人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申请人的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结束后单方取消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只要求申请人每日打卡考勤,而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将尚处于哺乳期的申请人开除。被申请人做出开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员工手册》、《员工管理手册》,该规章制度属于深圳前海一点科技有限公司,属于不同的用人主体,故被申请人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开除申请人的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赔偿金,经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支付李某2018年4与8月工资6457.3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862.5元。

【案例点评】

       作为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其中包括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劳动强度保护,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用人单位一但触犯了相应的保护制度,将面临用工成本的增加。


李文红,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诉讼服务业务包括侵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庭权益类纠纷,合同纠纷。专项法律服务领域包括人事管理,公司商业谈判、合同签署等公司法律业务。同时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援助案件。2019年被省律协评为优秀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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