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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简谈保函

添加时间:2020-04-17   点击量:227   编辑者:admin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保函根据其是否独立,可以分为独立保函和非独立性保函。
       非独立性保函也即传统的保函、普通保函,是具有从属属性的保函,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而相应不同,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而这种判断一般要经过仲裁或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所以当非独立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通常意义而言,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大多数是非独立性保函。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独立保函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与基础合同的效力、变化、灭失、履行情况等等均无关。独立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独立保函的基本特征即是见索即付。
       独立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国际间货物贸易、建设工程承包等一般均使用独立保函,现在国内交易也陆续开始采用独立保函。
       独立保函和非独立性保函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保函开出后是否独立于基础合同具有独立的效力,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见索即付或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