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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疫情期间法援不打烊律师隔空援助获赔偿

添加时间:2020-04-01 点击量:218

       2020年3月20日上午,一场不一样的庭审正在进行。由于疫情的发生,法官、当事人与律师在网络平台进行开庭审理。
       2019年3月20日,赵某到太原某公司处工作,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5200元/月,3个月后转正,工资6500元/月。2019年4月19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赵某3月和4月的工资,也没有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赵某提出仲裁,仲裁过程中,公司支付了工资。经过仲裁裁决与一审的判决,赵某的诉请得到支持,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00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赵某向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接受赵某申请后,指派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陈国辉律师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陈律师向赵某仔细了解案情,分析证据材料与一审判决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就应当支付赔偿金;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虽然判决支持赵某请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请,但没有支持社会保险的补缴,应积极努力争取。赵某同意律师意见,坚持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陈律师帮助赵某起草民事上诉状,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疫情,法官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进行网上开庭。由书记员庭前联系当事人、律师调试手机功能下载庭审软件。3月20日上午,按照法院通知时间,法官、书记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与陈律师进行网上庭审。庭审中,陈律师阐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在试用期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但是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试用期的规章制度公示,也无法证明赵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具体表现,公司属于违法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没有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予以补缴。庭审结束后,法官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应当的义务,公司也认识到这个错误的行为。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各自作出一些让步,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6000元,双方别无争议。

       通过在疫情期间一场空中庭审,通过律师援助,双方言和,圆满解决争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起到定分止争作用,提高了司法效率,律师援助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争取到应有合法权益。


陈国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站援助律师。专职从事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刑事案件代理,受到委托人高度认可,并在媒体发表多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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