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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担保的解析

添加时间:2018-09-14   点击量:522   编辑者:admin

1、概念:根据《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可以得知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相对于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要高,因此最高额保证一般用于银行融资业务。

2、特征:(1)、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2)、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3)、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期:根据《担保法》第27条规定:“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以确定债权日期。

4、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可以确定最高额保证的担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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