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获刑7年正厅书记王忠明再审判无罪看有关证据规定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法院对王忠明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追缴王忠明受贿所得80万元。王忠明不服,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
指控王忠明犯受贿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裁判结果:
2018年9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认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部分证据存在疑点和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认定王忠明无罪。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在一审开庭时,王忠明在法庭上否认了检方的全部指控,一名原来证实向王忠明行贿的证人,也当庭翻供,推翻了自己的证言,且播放检察院的审讯录像中发现笔录跟视频不同步、笔录提前形成等问题。综上证明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并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且有的证据经过查证证明,证据不真实。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王忠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