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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添加时间:2017-07-07 点击量:549

今年3月23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对“山东于欢案”进行了报道,经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转载,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日前,该案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的审判,无疑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参与其中,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精彩纷呈。这场讨论的关注焦点多元,涉及到情、理、法的方方面面,事关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与民众的司法认同。但就具体法律适用而言,正当防卫制度显然是其中的核心问题。透过这场讨论可以发现,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确保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当前刑事审判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虽然法治社会对私力报复行为是否定的,但在公权力不能及时而有效地介入的特定时空范围内,面对不法侵害,防卫行为无论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其正当性。因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在近现代各国的刑法中大多有专门规定。我国亦不例外,1979年刑法即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专条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适用并不理想,基本情况是,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另一方面对防卫过当适用过宽。

从此后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不敢或者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将本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普通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有学者批评道,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成为“僵尸”条文,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种批评意见不无根据和道理,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产生上述状况的成因十分复杂,既与理念的认识偏差有关,与立法的过于抽象有关,也与司法环境不够理想有关。在我看来,其中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刑法规定本身较为原则,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二是具体案件裁判面临较大压力,案外因素往往考量过多。令人欣慰的是,日前山东高院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判决,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充分发挥该项制度在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中的价值和功能,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把握。一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作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二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是“以正对不正”,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暴制暴”,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立法目的。刑法不仅是惩治犯罪的工具,更是保护人民的武器。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因此,正当防卫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受到刑法的保护,不负刑事责任。三是要认识到正当防卫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手段。正当防卫是公民的权利,并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换言之,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相反,即使防卫人在有条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机关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

实施正当防卫,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反而对社会有益。一是有利于及时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对不法侵害行为规定了包括刑罚在内的各种处罚措施,但均属事后处罚,侵害事实已经发生,“远水救不了近火”。当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公力救济难以及时、有效制止时,可以说,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二是有利于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法律允许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不法侵害人。这对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无疑是有效的震慑,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的发生。三是有利于伸张社会正义。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通过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而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适当放宽防卫限度条件,对此,1997年刑法修改已作出相关规定。从司法适用的角度而言,要求裁判者在认定正当防卫,特别是判断防卫的限度条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要设身处地为正当防卫人着想,而不能对正当防卫人过于苛求。

三、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

刑事审判固然要严格依法裁判,但严格司法并非固守单纯法律观点、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我国有着数千年的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深深扎根于民众心中。无论是司法政策的制定,还是具体案件的办理,都必须努力探求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同样必须考虑常理常情,尊重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这里我想重点讲讲防卫限度的判断问题。基于常理常情,对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考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要全面整体进行考量。应当在全面分析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性质,侵害方与防卫方的力量对比,现场情势等事实和情节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必须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对不法侵害要整体看待,要查明防卫行为的前因后果,考虑防卫人对持续侵害累积危险的感受,而不能局部地、孤立地、静止地看待,将防卫行为与防卫瞬间的不法侵害进行简单对比。其二,要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但是,何为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显然,我们不能要求防卫人是一个冷静理性的旁观者,而是要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境遇之下,换位思考问问自己“假如我是防卫人我会如何处理”,设身处地想想“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防卫行为通常类似丛林状况下的应急反应,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其三,要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在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认定存在争议时,应当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认定;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应当充分运用“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裁量处理。特别是,要妥当处理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人在仓促、紧张的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对此,要尽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判断,包括合理选择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考虑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等。

四、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司法的社会效果以法律效果为前提,是建立在依法公正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适用,要求我们在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处理案件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考虑民众的期望与关切,真正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须知古往今来,再良善周密的法律也无法包罗世间万象。对于定性复杂的个案,在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抑或普通故意犯罪棘手时,我们要学会借助群众的智慧,关注社情民意,将司法的专业判断与民众的朴素情感结合起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保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预期。统筹兼顾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司法审判能力,通过规范的法庭审理,全面核实案件事实证据,全面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全面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问题,充分发挥庭审的关键作用;必然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说理,针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争议问题,释法析理精准到位,充分回应当事人关切,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看待裁决;必然要求我们下大力气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对于造成重大损害、特别是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正当防卫案件,要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当事人亲友工作,以真心换真情,赢得理解,化解恩怨。

五、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

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涵盖的问题较多,既涉及价值判断、政策考量等宏观问题,也涉及不法侵害的判断、防卫限度的把握等具体问题。在制定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形式上可以有所创新,比如采取“指导意见+典型案例”的形式就比较便捷、实用。在指导意见作出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例针对性强和易于把握的特点,用典型案例指导类似案件的裁判,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由具体到具体”的参照标准,可以有效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在研究和规范正当防卫制度法律适用标准时,有一个问题需要重点加以关注,就是妥善处理鼓励正当防卫与防止滥用防卫权的关系,这是正当防卫司法政策制定必须妥当把握的一个平衡点。针对当前社会中不敢防卫的现状比较突出、鼓励正当防卫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要走向滥用防卫权的另一个极端。“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引导或者助长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不计后果地滥用防卫权。正当防卫有其法定的认定条件,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都不是正当防卫。

六、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外部环境

实践证明,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严格依法判决行为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难度很大,既需要人民法院保持客观、理性和必要的定力,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公检法三机关要各司其职,切实把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法律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为死伤者家属施加压力就放弃原则,从而将压力全部传导至审判环节。其次,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正当防卫案件,审判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真相,防止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裁判作出后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裁判文书和相关材料,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认识裁判结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最后,要创新司法公开方式,充分发挥案例这一法治宣传“活教材”的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做到宣传入情入理,及时消除社会疑虑。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要组织专家学者研究论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旁听庭审,准确传达人民法院鼓励正当防卫的基本立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沈德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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