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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7-01-06 点击量:854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办法》在定义“保证金”的基础上,进而规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方式”等七类事项进行约定。《办法》明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办法》还指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定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法规链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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