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微信官网二维码

 


 

论文案例 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案例

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律师携手省工会援助

添加时间:2016-11-03 点击量:412

      2016年3月25日,范女士进入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会计。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未与范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2500元/月,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2016年5月范女士转正。转正后范女士认真工作,勤勉尽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7月14日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突然告知范女士移交工作,不用来工作了,并且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截止劳动仲裁之时,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仍拖欠范女士5月、6月、7月的工资不予发放。

      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此案后,指派陈国辉律师接手此案,并联系山西省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公职律师李宗霖共同办理此案件。陈律师与李律师向范女士了解了案情后,与范女士一起收集整理证据,并向范女士进行了案件分析:虽然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未与范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并且有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加以印证,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而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范女士双倍工资;又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无故拖欠范女士2016年5月、6月、7月的工资应当予以支付;由于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无故解除与范女士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公司应当支付范女士赔偿金。经范女士同意后,陈律师与李律师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16年8月31日,小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陈律师与李律师参加庭审,发表了代理意见,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经催告没有到庭应诉。2016年9月1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5329元;支付双倍工资5789元;支付赔偿金2090元;合计13208元。裁决作出后,山西某电器有限公司未起诉并按照裁决书的金额如实支付给范女士。范女士对结果非常满意。

      援助律师在此提醒广大青年打工朋友,在外务工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切不可消极等待,要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供稿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陈国辉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固话:0351-4060146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A座18层  备案号:晋ICP备14004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