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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修订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添加时间:2016-07-14 点击量:816
近日,工商总局公布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下称《办法》),自9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办法》指出,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可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到登记机关办理,也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另外,《办法》还明确,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持“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等三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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