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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规范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

添加时间:2016-07-06 点击量:813

       日前,公安部制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下称《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

      《规定》明确,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案件移送书”等五类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规定》要求,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立即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立案与否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日内送达移送机关。《规定》还强调,单位或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来源:公安部

法规链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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