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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黄某投资合作纠纷案例

添加时间:2014-06-19 点击量:509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张燕 樊黎丽

[案情简介]

申请人: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黄某,在太原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曾投入资金叁佰万元整,并与该项目的项目主体即申请人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的投资回报暂定为伍佰万元,暂以该项目的四套房屋作为其投资及回报的担保。后为了确保被申请人的投资权利不受侵害,申请人与其就上述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所签合同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但前述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实际与被申请人也不存在实际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曾经书面承诺,在其投资权益实现后,被申请人即办理前述房屋的退房手续,但现在被申请人的投资收益已全部实现,但其拒不依约配合办理合同的解除手续和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后被申请人又与(申请人与四人有其他合作关系)大陆史某、台湾余某、美国麦某、加拿大宋某四人签订了一揽子总协议,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的所有投资权益由四人给付,但被申请人需要配合申请人办理前述房屋的退房手续,但由于各方主体身处不同地域,在办理退房手续时产生了诸多误解,遂发生了本案纠纷。

本案先后经过了法院诉讼后撤诉,又至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太原仲裁委员会以调解书方式结案。现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工作]

本所张燕律师、樊黎丽律师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全部仲裁活动。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各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解决。在进行了这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前期代理工作后,申请人的代理人确定了办案思路,在提供大量证据基础上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协议书为双方投资协议,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是对被申请人投资的担保;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并未转移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实际与被申请人也不存在实际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三、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的投资收益实现后就立即配合申请人办理退房及注销备案登记手续,但是余某等四人已向申请人交付其全部收益,而被申请人仅仅交付了房屋却迟迟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严重违约。

本案经过太原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庭下调解,最终在2014年3月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前提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解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配合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及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机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三、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合作纠纷案,双方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但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包括投资关系、担保关系、债权债务的转移等。案件所涉标的较高,各方当事人身处各地,文化差异较大,在处理具体法律问题时易产生误解,因此律师在本案中作用非同一般,尤其涉外民事案件需要律师具有更高的专业能力、沟通能力、外语交流能力等。

在此律师提醒当事人,合作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处理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合作项目中,为日后减少纠纷,降低风险,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全程把控,以便更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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