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2022年,疫情特殊时期人力资源管理问答

添加时间:2022-04-19   点击量:117   编辑者:admin

近来,各地的疫情又开始严重,各地的生产生活再次受到疫情的影响,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劳动法律问题,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的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劳动法讲习所就此所产生的劳动法问题进行了相应总结。

 

一、工资给付问题汇总    

Q:

1. 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工资如何支付?

A:

该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Q:

2.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 14 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A:

在自行隔离14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企业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Q:

3.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A: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Q:

4.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A:

首先明确一点,降薪是典型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若是不经协商单方面宣布降薪劳动者可以主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劳动仲裁。

但是,在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在这里补充一点,这里提出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

在这里提醒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山东省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最低工资的 70%。

 

Q:

5.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A:

支付情况要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如果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调休;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Q:

6. 由于疫情防控延迟复工的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A:

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当前肺炎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属不可抗力情况。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Q:

7.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降低职工薪酬?

A:

根据人社部[2020]5号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调整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够进行,基于当下疫情特殊时期,如果确实因为生产经营困难需要整体调整薪酬的,建议先行通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然后再告知员工。特殊时期,防控疫情,稳定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是企业当下的重要任务。

 

Q:

8. 企业因疫情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安排职工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A: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Q:

9. 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岗位,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A:

综合工时是按照企业申请的工时计算周期来核算工时的,如果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了上限,按照延时加班,以150%的标准支付延时加班费即可,综合工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执行不定时工时的,除部分地区对于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加班费,一般没有加班工资问题,但应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劳动关系存续问题汇总    


Q:

10. 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A:

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协商待岗,或协商一致劳动关系中止

1) 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特别注意,安排休年休假不应强制安排,而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休年休假应视为出勤,发放全薪。企业应当保留员工休假证据。

2)可协商一致待岗。如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3)可安排员工进行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与当地所在工会或职代会协商,按照企业实际的劳动需求,安排职工进行轮岗轮休,缩减工作时长等方式,降低支付员工工资。

另外,建议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保留两年以备后时发生争议。

 

Q:

11. 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能否做旷工处理?

A: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如:医院的诊疗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材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员工应积极配合企业,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积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进行劳动纪律处分,但不能直接按照旷工处理,更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Q:

12. 如果员工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A:

应当顺延。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间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在合同到期之前,企业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终止等问题。

 

Q:

13.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A: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 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Q:

14. 企业要对疑似病例采取什么措施?

A: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区县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这是法定义务。如企业瞒报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企业要承担责任。

 

Q:

15. 用人单位能否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A:

不一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该通知并不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三十七条(劳动者自辞)、三十八条(企业存在过错6种情形)、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过错)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Q:

16.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A: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另外,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只有在上述限定情形下才认定工伤。

 

Q:

17.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A:

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8. 在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情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A: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

1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有谁承担?

A:

2020年1月2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即使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都不用担心。

法律顾问室

版权所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固话:0351-4060146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A座1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