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微信官网二维码

 


 

新闻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引争议,律师援助不认定工伤决定被撤销

添加时间:2022-04-19 点击量:101

刘某生前系山西某建筑公司职工。2021年7月4日,刘某在工作期间突感头晕,随后呼喊同事,被紧急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诊断为脑干出血。因病情严重,当天转院至省城大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向家属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并告知“患者病情危重,目前出现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抢救效果不佳,病人随时可能出现死亡”。随后,家属选择返回县城,在途中刘某死亡。在申请工伤认定中,市人社局对刘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刘某妻子辛某申请法律援助。

工作站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陈国辉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向辛某了解案情后分析,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之规定,因刘某是在工作地点、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刘某经过医院抢救,48小时内才死亡的,刘某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辛某同意律师意见。陈律师随收集刘某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公司证明、病历等证据,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刘某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刘某构成工伤的决定书。庭审中,人社局认为刘某虽然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但是家属放弃治疗造成了刘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规定条件。律师认为:医院已对刘某进行抢救并下发病危通知,明确说明刘某已无法救治,且刘某已处于深度昏迷的弥留之际,医生认为家属可将刘某拉回家中。法律规定经过抢救死亡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对法律进行了不合理的扩大解释;即使家属放弃对刘某治疗,也与刘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刘某工伤的决定不妥,依法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刘某工伤的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近年来,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屡引争议,公众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质疑不断,但工伤认定仍应回归工伤本质即造成员工死亡致害原因是否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存在关联。


版权所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固话:0351-4060146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A座18层  备案号:晋ICP备14004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