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实务 | 股东解散公司十问十答
编辑:2025-09-05 16:52:33
问题一:股东能否启动解散程序?
答: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9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问题二:股东会决议应注意哪些细节?
答:
(1)上述股东会决议解散虽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约束,但应适用股东会特别议事规则作出特别决议,即,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会议召集及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全体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持股十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章。
(4)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处的出资比例为认缴的出资。
(5)如章程无特殊约定,按照三分之二以上特别多数决的方式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
问题三:会议决议作出后,如何进行下一步?
答:决议后,应在十日内将决议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同时,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董事组成,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如董事不予配合,可以由股东会决议选择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组成清算组。
问题四: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该怎么办?
答: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问题五:董事长如何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答: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需要过半数董事出席会议,并通过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表决,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会议议程为召集和召开股东会会议。
问题六:董事会如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答:董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时,需要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好采用线下方式召开会议,因为需要对决议事项进行签字确认。
问题七:会议事项是否需要公证?
答:法律不强制要求公证,如需公证可由董事会或以公司名义聘请第三方公证机构,对会议事项进行现场公证,以确保程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问题八:工商系统公告的期限是多久?
答:工商系统公告需在注销决议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法定公告时间为不少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问题九:清算组成立后需要做什么?
答:清算组成立后,需要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通知公告债权人。在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公示。在此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提前给公司股东分配财产。
问题十:清算方案如何编制和执行?
答:清算方案应根据公司情况编制,由股东会确认后执行。执行顺序为:1、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缴纳所欠税款;3、清偿公司债务;4、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