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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

添加时间:2020-06-16   点击量:505   编辑者:admin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形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以市场机制为原则,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导向,通过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外资等各类资本,实现企业产权层面的多元化、制衡化,并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和运营机制,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同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涵包含“混”和“改”两部分。“混”强调了在国有资本层面的改革,通过国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的混合,优化企业股权结构,让资本在积极流动中实现优势互补、保值增值。“改”强调了在国有企业层面的改革,通过股权结构的优化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不断释放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一、政策支持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指导意见》(晋发〔2017〕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7]40号)、《2019年国资国企改革行动方案》和《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二、总体要求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配置质量和运营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省属国有企业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

1、宜改必改,积极稳妥;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3、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4、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三、改革范围

创造条件在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引导在省属国有企业二级及以下子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改革方式

1、整体或核心子公司上市

整体或核心子公司资产重整、估值并上市之后可以引入大量自然人资本和机构投资者,丰富股权结构,达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

2、原股东产权转让

通过原股东产权转让的路径实施混改,本质上属于“存量混改”,即在不改变混改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的基础上,通过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方式实现混改的目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对受让方设定资格条件,主要遵循“价高者得”这一根本原则。

3、增资引入新股东

通过设定投资者资格条件并开展综合评议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遴选最切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投资者,也能解决混改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有效解决部分国有企业存在的资产负债率偏高问题。目前,在增资扩股的混改路径下,业已形成“增资扩股+员工持股”的典型模式。

4、引进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一般是国内外具有资金、技术、产业的投资机构,通过认购国有企业股权,参与国企经营,获得回报。国企改革最艰难的部分在于混改,而混改最重要的部分是国企股权的让渡,并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进而对公司进行一系列现代化企业制度改革,包括:职业经理人制度、员工持股、高管股权激励等,核心是要消除公司制度的代理问题,从而激发企业活力,提升效率。

引入战投的原因:经验借鉴,取长补短;扩展主业,协同进步;业务转型,创新优化。

5、开展员工持股

开展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路径之一,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企业员工持股丰富国有企业持股结构,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可作为股权激励,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人才流失。实践中员工持股常常与增资扩股相配套,即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可同时开展。目前,在增资扩股的混改路径下,业已形成“增资扩股+员工持股”的典型模式。

6、管理层股权激励

国有企业混改和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后,国企权益方基于对于混改国企的基本面、品牌和商誉价值的外溢效应长期看好,国企的股东权益方或降低对最低年度收益率的要求,使得股本成本降低,针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有利于发挥公司管理层的人力资本积极性,留住核心的骨干人才,有效提升国有企业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进而使得企业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额提升,流动资产提升,以上因素叠加将使得国有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降低,会提升企业的公司自由现金流,进而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五、操作规则

1、方案制定与报批阶段:组建工作组与聘请中介机构→方案制定与内部决议。要制定改革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目的、改革后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条件、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中介机构选聘、实施计划等内容。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对改革方案需出具法律意见书。

2、履行决策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其中,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省政府批准;省属国有企业二级及以下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根据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授权情况,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审批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将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或改革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听取职工意见;(二)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三) 对于整体关停,且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除应在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此外,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开展审计评估: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并履行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

4、进场前的准备阶段,执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信息预披露/预公告→与产权交易所沟通进场事宜;

5、挂牌公告阶段:递交挂牌申请文件→尽职调查与反向尽职调查→投资者提交投资申请与投资者资格审查→投资者缴纳保证金;

6、投资者遴选阶段:方案的确定与实施→遴选最终投资者并确认→向投资方出具结果通知书;

7、协议签署与交割阶段:签署增资协议→产权交易所公告→产权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


张燕律师,山西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建筑专业委员会主任,系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兼任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西省建筑业协会特邀讲师、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特邀讲师,同时拥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资格证书。2019年获“山西省优秀女律师”。


樊黎丽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于1998年加盟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建筑专业委员会主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专业从事房地产、建筑、公司、金融等诉讼业及非诉法律业务,从业二十余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成功代理大量建筑房地产类纠纷案件,为委托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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