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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我所冀云峰律师代理的一起5000万元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最高院指令山西省高院再审获胜诉

添加时间:2020-06-01   点击量:259   编辑者:admin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介休市宏宙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逾近5000万元,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太原有限公司因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667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我所冀云峰律师代理其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20年4月3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民再375号民事判决书,除判决介休市宏宙煤化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的4386万元本息责任外,还判决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中3332万元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港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买卖双方“走单、走票、不走货”为由否认事实形成的连环买卖关系,认为名为买卖实为融资。本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对此作出认定,认为此种买卖方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仅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连环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进行审理,依法确认各方责任。本案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类似“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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