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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公司一夜关门开除员工律师援助维权讨回欠薪

添加时间:2020-05-16 点击量:224

       李某、苗某、黄某等人均系上海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员工,分别于2017年至2019年间入职公司,岗位为销售,约定每月工资底薪加提成。李某等人正常工作至2019年9月,总公司提出要撤裁太原分公司各门店,太原分公司便要求某等人离职,几乎是一夜之间公司关门,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9月份工资还未发放,有的员工甚至前几天刚谈好的业务还未办理完毕。李某等人束手无策,无奈之下来到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援助。
       工作站指派冯峥律师办理此案,冯律师先详细了解案情,认为公司因撤裁门店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规定,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冯律师整理证据,计算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数额,起草仲裁申请书,帮助当事人在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因李某等人劳动合同均与太原分公司签订,故申请仲裁时以太原分公司为被申请人。立案后太原分公司即关门,并且无人负责此事。律师又起草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追加总公司为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委起初不同意,认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唯一的,律师找出法律规定,讲明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几经律师沟通仲裁委同意追加,律师又协助仲裁委向总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庭审中,律师举证质证,阐明观点,庭审结束后,律师又协助仲裁员与对方进行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李某等人均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包括并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等15000元至20000元不等,若分公司因客观情况主体发生变化,上述补偿款由总公司承担支付。收到仲裁调解书后,公司均按期支付李某等人钱款,李某等人非常感谢冯律师,向律师赠送锦旗,上写“心系弱势群体 解百姓之危难”。
       工作站从受理法律援助三个月即帮助当事人讨回欠薪,我站快速受理,理清思路,及时立案,督促办理,使得纠纷以最短时间得到解决。援助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遇到权益被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拖延时间权益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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