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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添加时间:2014-09-05 点击量:985
日前,财政部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根据《办法》,地方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办法》强调,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此外,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
(来源:
财政部
)
法规链接: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一条:
住建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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