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微信官网二维码

 


 

论文案例 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案例

新闻报道|山西法制报刊登我所律师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事迹

添加时间:2020-04-30 点击量:281

       2020年4月28日,山西法制报以《怀孕生子丢了饭碗 援助律师维权获补偿》为题,报道了我站律师李文红援助怀孕农民女职工依法维权的事迹。


怀孕生子丢了饭碗 援助律师维权获补偿

       2016年8月9日申请人李某(女)入职杭州某公司从事前台行政工作,工资3500元。2017年8月1日岗位由行政前台调整为人事,工资调整为4500元。2018年3月1日申请人李某转入单位广东某公司太原分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职位为区域运营助理,每月工资4500元。2018年4月4日申请人李某顺产一女,产假、哺乳假都在单位进行了时间上的确定,产假结束后,单位取消岗位,没有工作地点也没有被告知无需打卡,在2018年9月6日单位以申请人在职期间擅离职守,无故连续脱岗三天,违反单位《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中出差与外出管理规定,做出了处罚决定“李某,综合专员,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关系”。无奈,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李律师代理援助李某此案,认为用人单位擅自取消岗位、不依法支付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李律师帮助李某起草仲裁申请书和准备相应的证据,计算赔付金额,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双方围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总结的争议焦点,第一是否足额支付工资,第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共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经认定,申请人主张的补足2018年4月至9月工资7318元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生育保险,故申请人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当由单位按照申请人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产假的工资为4500元/月,故应当补足支付2018年4月至8月的工资6457.31元,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第1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单位不得因申请人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申请人的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结束后单方取消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只要求申请人每日打卡考勤,而后单位以申请人旷工违反管理制度为由,将尚处于哺乳期的申请人开除。单位做出开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员工手册》、《员工管理手册》,开除申请人的行为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87条规定支付申请人赔偿金,经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支付李某2018年4与8月工资6457.3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862.5元。
       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法律法规,充分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否则,用人单位若违反法律法规,将面临用工成本增加。

李文红,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西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诉讼服务业务包括侵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庭权益类纠纷,合同纠纷。专项法律服务领域包括人事管理,公司商业谈判、合同签署等公司法律业务。同时在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援助案件。2019年被省律协评为优秀女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固话:0351-4060146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A座18层  备案号:晋ICP备14004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