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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丨对湖北省仙桃市刘文雄医生猝死是否应认定工伤的分析与思考(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依法抗疫系列文章之七)

添加时间:2020-02-29 点击量:282

原创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冀云峰、胡天亮、李文红、冯峥、陈国辉、冀越宏律师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刘文雄医生在家中猝死,当地人社局认为因其并非感染新冠肺炎患者,也与工伤认定规定的具体时间、场地不甚符合,日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结果一经公布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根据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刘文雄医生死亡事实如下:20201月,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刘文雄医生被指定为三伏潭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参与一线门诊防疫工作,累计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131日,刘文雄医生即出现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但并未请假退下一线。212日上午八点至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半至五点,刘文雄医生正常在发热门诊上班,下午五点下班后回家,在晚上十点仍还有患者向其电话问诊。213日凌晨五点三十分许,刘文雄医生在家突发疾病并昏厥,后在早上六点十四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事发后,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规定的新冠肺炎感染情形为由,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针对刘医生猝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目前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医生猝死不属于工伤。主要理由是:首先,刘医生猝死的时间是早上6时许,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其次,事发地点是在家中,不在医院等正常工作地点。第三,刘医生猝死不符合人社部函[2020]11号的规定,故,李医生猝死不属于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医生猝死应认定为工伤。主要理由是:虽然刘医生下班回家,但在前天晚上22点仍然接受患者咨询,疫情发生一个月以来接待患者3000余名,因为疫情严重没有正常休息,工作量比疫情前正常工作时态是超负荷运行,身体极其疲劳,第二天早晨突发疾病死亡,属于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故应认定为工伤。 

我们根据我国现行工伤认定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李医生猝死应当认定为工伤,即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在我国遇到建国以来最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这个特殊时期,刘文雄医生是否应当认定工伤,社会各界都在关注,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认定具有标杆作用。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认定工伤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显然无法让社会公众接受。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要确定是否构成工伤,需要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伤害原因等三个关键性要素,那么刘医生猝死的情况是否符合呢?第一,关于工作时间。根据已知部分事实,刘文雄医生在212日下午五点下班后即回家,晚上十点左右仍接到了患者的电话问诊。213日凌晨五点半左右,刘文雄医生突发疾病。据刘文雄儿子介绍,父亲下班后,几乎每天都有人打来电话找他问诊。“晚上10点、早上6点都有,有时候还没起床,电话就过来了。由此可知,刘文雄医生存在下班后加班的情形,存在早上六点左右即接诊的情况,与其发病时间相符,而发病时是在睡觉还是在工作,我们不得而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对此进行过多的说明。第二,关于工作地点。工作地点一般特指工作场所,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作岗位也列入其中。相对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是指工作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即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刘文雄医生在特殊时期,承担重任,存在回家后加班情形,而且不可否认这种情形在这种特殊时期可以说是常态,防疫期间工作岗位、工作任务不固定,工作和生活融为一体,即使在家,也可能仍在工作岗位上。现在争议焦点之一“李医生猝死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是持肯定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肯定性认定:“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另外,在疫情期间,防控一线岗位已经取消全部法定休假,没有正常上下班及休息保障。第三,关于伤害原因。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刘文雄医生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但刘文雄医生的死亡与抗疫情工作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甚至是直接诱因。仙桃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写明:131日,刘文雄医生发生胸痛心慌的症状,但并未说明是否是工作期间,可以确认的是,刘文雄医生在此时已有病状,无法排除是积劳成疾。另据报道,刘文雄一个月接诊患者3181人,接诊数量超过其他三名门诊医生接诊数量之和。此后,刘文雄医生仍然坚持工作,未退出一线抗疫,且超负荷工作,为日后突发疾病埋下了隐患,可以说,刘文雄医生是因工作劳累过度致死。对此,上述最高院民事裁定书也予以肯定,即“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第四,李医生猝死符合“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如前所述,在仙桃市疫情重灾区防控一线,李医生已经没有正常工作、休息时间的保障,由于超负荷工作,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

综上,刘文雄医生虽然在家中猝死,未在日常标准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也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从表象上看似当地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规定,但实际上,当地人设部门如此认定太过草率、机械,如此认定既不符合我国工伤认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我国现行工伤认定规定的实质精髓,更不符合2020210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的若干措施》、22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的“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好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要求。

据报道,刘文雄医生家属已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我们在此静待复议的结果。同时,我们希望通过此次刘文雄医生猝死认定工伤事件,能够促使国家在工伤认定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中能够有所作为,使其更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更能依法维护好劳动者特别是一线防疫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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