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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人力资源一本通(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依法抗疫情文章之三)

添加时间:2020-02-25   点击量:434   编辑者:admin

劳动法讲习所


关于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若干问题回答

《新型冠状肺炎期间人力资源管理一本通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引言·


       随着元旦的钟声敲响,时间来到了2020年,这一年从开年开始似乎就预示着这21世纪20年代的不同。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7日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紧接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 2  9  24 时前复工。后续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延迟复工的相关通知。

       由于史无前例的延长了春节假期,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劳动法律问题,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的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我所张改云律师就春节假期延长所产生的劳动法问题进行了相应总结。





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相关问题汇总



1.    增加了几天假期?属于休息日还是节假日?

       本次国务院发布延长假期通知,延长日期为:“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至 2  2 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 3 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可见,延长休息的 3 天即 1  31 日、 1 日、 2日中, 31 日为周五上班时间, 1 日为周六补上班时间, 2 日为周日休息时间。因此,实际上增加的休息时间为 2 天。

另外《通知》使用“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以及不能休假的表述,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规定对应,延长的 3 天似乎应该属于节假日。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 11 日,包括春节放假 3 天。延长的天并不包括在内,因此,并不属于此处的法定节假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最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此,休息日为周六和周日,每周休息两天。延长的 3 天春节假期中, 2 日本就属于周日,自然属于休息日。但是 31 日属于上班时间, 1 日(星期六)为补上班时间,这两天本应上班的时间又属于什么性质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在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31 日和 2  1 日属于休息日。因此延长的三天都属于休息日。

       那么进而我们可以合理推断出地方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延迟复工的,延迟复工期间,28日、9日本来就是周六周日属休息日,按照休息日处理。

       但是23日至27日,目前存在两种观点,部分省市人社部门出具解读文件,一种认定为工作日,一种认定为休息日。建议随时关注各地政策的最新解读,按照本地区的人社部门指导进行操作。

 

2.    单位是否可不给员工春节延长3天假期?可否要求提前返岗?

《通知》要求春节延长 3 天休假,没有作除外规定。且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落实。使用的都是,就是必须,职工的法定权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单位必须给职工春节延长 3 天休假时间,不能休的也应当通过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保障。

由于春节延长的 3 天并非法定节假日,本应属于上班时间,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要求上班没有障碍。但基于特殊情况的严峻形势,《通知》明确要求休假,因此,一般来说单位不能通知职工提前返岗,应当按要求休假 3 天。但是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单位有权通知职工提前返岗,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只不过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因疫情防控需要的,可以通知职工提前返岗。

3.    职工接到提前返岗通知不来的,能否按旷工处理?

       按照《通知》要求,一般是要休息。但同时明确,“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情形,因此,“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要求职工提前返岗。可见,这 3 天对于一般职工来说,属于休息日。但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提前返岗的职工来说,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按照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 号 )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 号)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本次防控新冠肺炎就属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形,因此要求提前返岗属于依法延长工作时间,职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岗,单位有权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因疫情防控需要要求提前返岗而不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如果不是疫情防控需要就不行。

4.    特殊工时下,春节假期延长的三期间工作是否算加班?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由于《通知》明确了春节延长 3 天休假,意味着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会相应缩短,在此 3 天之内劳动者工作的,即使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也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且《通知》对在延长 3 天期间工作的要求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并未区分不同工时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第 60 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7 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春节延长 3 天期间工作的,由于这3天属于延长工作时间而非节假日,因此不能算作加班。

5.    事假、年假、医疗期与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重叠的,如何处理?

       对事假未作统一规定。但从事假的性质来看,是职工因私请假,甚至可能因事假而降低工资待遇,因此,事假是在工作时间内不到岗的假期,职工也因此而付出相应代价。因此,事假与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期间重叠的,事假应当顺延。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对职工事假没有扣减工资待遇的,也可以要求职工不得顺延。

       另外参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与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期间重叠的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号)第一条第 2 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医疗期与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期间重叠的,医疗期不应当顺延。

       那么以此类推,在执行地方发布的复工通知时也应当适用上述结论。

6.    复工时间应以国务院通知为准,还是以地方政府通告为准?

       企业应遵守当地政府的通告,超出国务院春节延长假期的延迟复工时间,是有效的,不得违反。

       通常人们可能认为当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矛盾时,国家规定层级更高,应优先适用国家规定,但这个问题不同。因为国务院对全国假期安排做出规定,并不妨碍地方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做出额外决定。苏州和上海的通告都明确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法律依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42 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所以,依据该条,苏州和上海的地方政府上述公告确有法律依据,公告对企业复工日期的限制在法律性质上对应的就是“停工、停业”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如不遵守的,特别是如果因此造成疫情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4666768条等法律规定,企业和有关个人可能受到民事责任索赔和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处罚。

7.    春节延长的三天假期的休假可以用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吗?

       如前所述,由于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8.    2020 年多放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月计薪天数是否应调整?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3 号)的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为 20.83 天,月计薪天数为 21.75 天。此两数字具有法定性,不应进行调整。

9.    企业能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有哪些法律风险?

       企业复工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执行。

       除了涉及城市保障:供水、供气、供暖、供电、通讯等;疫情保障:医疗、药品、防护等;生活保障: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市场供应等;其他保障:关系到国计民生等几大行业。

一般企业不能提前复工。如果企业未经相关疾控部门审批许可,擅自返岗复工,则企业、企业相关负责人有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民事责任

       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同时还可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  企业因疫情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安排职工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 36小时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 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冲破法律规定的时数,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讲,不构成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工资给付问题汇总


11.  职工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工资如何支付?

       该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12.  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职工自行隔离的 14 天,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在自行隔离 14 天里,企业应当落实隔离的要求,可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企业应当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13.  确诊 201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其他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企业应根据其工 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 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14.  因疫情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计发工资?

       首先明确一点,降薪是典型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若是不经协商单方面宣布降薪劳动者可以主张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劳动仲裁。

       但是,在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那么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根据人社部(20205号文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在这里补充一点,这里提出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都是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

       最后在这里提醒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北京市、安徽省、山东省生活费的标 准是最低工资的 70%;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费的标准是当地最低工资的80%;上海市、天津市的生活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15.  地方政府超出国务院所延假期的企业停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如前文所述,结合《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多数企业的“工资支付周期”都在一个月左右,截止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公布的复工时间延后并不超出这个时间,因此这个范围内应正常支付工资。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对企业因非劳动者原因停产停工的规定例如江苏、上海等的地方法规政策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比较明确清晰,形成了对人社部文件的补充。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31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12 条也有类似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16.  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支付情况要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如果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应当按照病假工资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调休;员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

17.  由于疫情防控延迟复工的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2日,部分地区延迟复工至29日甚至更晚。当前肺炎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属不可抗力情况。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18.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降低职工薪酬?

       根据人社部[2020]5号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调整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够进行,基于当下疫情特殊时期,如果确实因为生产经营困难需要整体调整薪酬的,建议先行通过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然后再告知员工。特殊时期,防控疫情,稳定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是企业当下的重要任务。

19.  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岗位,国务院延长假期和地方政府延迟复工期间安排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综合工时是按照企业申请的工时计算周期来核算工时的,如果在上述期间上班了,将该工作时间核算至工时计算周期即可,如果在一个计算周期内,超过了上限,按照延时加班,以150%的标准支付延时加班费即可,综合工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执行不定时工时的,除部分地区对于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加班费,一般没有加班工资问题,但应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劳动关系存续问题汇总


20.  能否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在这期间不论从社会责任讲还是维护本单位员工及企业的切身利益考虑,还是建议不要提前返岗复工。可能很多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需要员工在延长复工期间在家办公,目前各级政府也鼓励员工在家办公的做法。

       那么在家办公是否应定性为加班呢?

       比如上海人社局明确回复,在家办公视为复工,按照休息日加班操作。如果延迟复工期间没有认定为休息日的地区可以视为正常工作日工作,不支付加班费。

       相比北京市人社局出台的规定比较缓和、更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针对延迟复工给出了两个方案,除了涉及国计民生必须复工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在这里我们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延迟复工期间合理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根据各地规定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21.  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 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可以请事假、病假、年休假、协商待岗,或协商一致劳动关系中止

     (1) 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特别注意,安排休年休假不应强制安排,而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休年休假应视为出勤,发放全薪。企业应当保留员工休假证据。

     (2)可协商一致待岗。如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待岗期间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的待遇。

     (3)可安排员工进行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若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与当地所在工会或职代会协商,按照企业实际的劳动需求,安排职工进行轮岗轮休,缩减工作时长等方式,降低支付员工工资。

另外,建议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保留两年以备后时发生争议。

22.  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能否做旷工处理?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如:医院的诊疗证、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材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员工应积极配合企业,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者积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员工请假,同时给予员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进行劳动纪律处分,但不能直接按照旷工处 理,更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3.  如果员工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应当顺延。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而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间政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在合同到期之前,企业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 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终止等问题。

24.  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 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25.  根据政府安排,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会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吗?

       不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企业要对疑似病例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企业应 及时向所在区县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这是法定义务。如企业瞒报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企业要承担责任。

27.  用人单位能否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一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该通知并不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三十七条(劳动者自辞)、三十八条(企业存在过错6种情形)、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过错)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8.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另外,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只有在上述限定情形下才认定工伤。

 

29.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3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有谁承担?

       2020  1  22 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 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 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即使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都不用担心。


张改云律师 ,山西省律师协会文化建设与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山西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改云律师2008年担任企业法务能很好处理企业相关法律事务,在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2011年加盟我所成为专职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房地产、医药行业和公司法律事务,包括:各种民事纠纷、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销售和租赁,医药纠纷及物业服务等各项法律服务;并积极配合律所合伙人在房地产及物业公司方面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张改云律师擅长于劳动人事、民商事、房地产、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诉讼、仲裁纠纷,以及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运营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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