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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案例】结婚度蜜月请假未获准援助律师维权调解获赔

添加时间:2019-09-18 点击量:545

       2019年6月27日,常某、刘某因结婚去外地度蜜月,常某向其任职的山西某商务公司请假,假期快要结束,常某和刘某一同坐上高铁正回太原的路上,却接到山西某商务公司的电话通知,告知刘某的后三天请假未经批准,按照规定属于旷工,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尽快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新婚喜悦甜蜜的心情顿时忐忑不安,刘某还想因举办婚礼,正是缺钱,现在自己的饭碗也被公司无情打掉,常某安慰刘某,自己还在职,基本生活还可以维护,结果没想到常某回到公司,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虽请假手续都正常,但也接到了不让上班的通知,两个年轻人顿时感到失望。二人双双来到我站申请法律援助。
       我站接受援助后,指派李文红律师办理该两起援助案件,经律师了解:刘某、常某供职同一公司。2018年3月19日常某入职山西某商务公司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实行底薪3000元+工龄工资100元+绩效工资500元+全勤奖100元。2019年6月28日接到公司人事专员告知,交接工作后解除与常某的劳动关系,常某于2019年7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但未结清6月份工资。2017年10月29日刘某入职山西某商务公司商品部从事商品专员工作,每月工资实行底薪3500元+工龄工资100元+绩效工资。2019年6月27日,刘某接到人事专员告知解除劳动关系,但也未结清6月份工资。上述两公司均未与二人签订劳动合同。
       李律师代理此案,搜集证据,包括微信记录、打卡记录、钉钉截图、工资流水等,根据该证据起草仲裁申请书,常某请求依法裁决支付未结清的2019年6月工资1635元,7月1、2日两天工资275.86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314.7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44.98元;刘某请求依法裁决支付未结清的2019年6月工资4742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079.98元;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33121.11元;结合山西某商务公司的答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用工关系,实际用人单位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并提供了劳动合同一份。经仲裁委总结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是劳动用工关系,刘某的诉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计算赔偿数额,结合该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提供辩论意见,提出实际与山西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务派遣公司只是代办保险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系代办保险的用途。从管理、发放工资等看出实际的解除单位是山西某商贸公司,发放的工资与签署的劳动合同不一致等细节,刘某与山西某商务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经仲裁庭庭审后组织调解,两公司最终同意调解解决双方劳动争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常某一万元,一次性支付刘某一万五仟元,双方再无争议,本案圆满调解结案。
       公司应合法用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十余年,但仍然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采取变相劳务派遣,援助律师提醒:违法用工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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