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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固定总价”仲裁成功案例——“固定总价不鉴定”的例外

添加时间:2019-06-28 点击量:379

 

 申请人:山西省某电力建设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某电力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09年9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山西某某县2*25MW煤矸石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申请人,申请人履行施工义务后,被申请人依约向申请人支付工程价款。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合同附件一确定的申请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作为合同价。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严格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1#机组和2#机组分别交付被申请人投产使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概算设计存在根本的区别,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大量工程变更,申请人实际投入工程款已远远超出原合同约定的8762万元的固定总价。为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以工程变更后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工程总造价,据实支付工程价款,均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申请人特诉至阳泉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仲裁结果】

 本案历时两年,申请人申请后,被申请人又提出反申请,经过仲裁庭数次开庭,并委托司法鉴定,最终双方经过高层谈判终于调解成功,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就据此主张:既然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只能按照合同约定固定总价进行结算;但实际上,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固定总价不鉴定”为一般性原则,但非唯一性原则,实践中也存在大量变更合同固定总价的例外情况,如固定总价合同对于工程范围、工程量未做明确约定时、施工合同提前解除时、设计变更或工程项目特征发生改变时或双方约定或以事实行为否定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形,如变更签证、结算书金额改变、业主超付等。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约定的概算价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价的依据,从而也确定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实物工程量。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概算设计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价款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被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且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改变原合同约定而按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申请人也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合同以及合同的新内容的确定都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全面履行。因此,原合同约定的8762万元的合同价款显然已不能作为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变更后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工程总造价,据实支付工程价款。此外,申请人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对施工图做出了部分设计变更,并要求申请人对其所购设备存在的缺陷、墓穴及地基钎探进行处理,这些变更都导致了工程量和价的增加,对此被申请人也都予以签证认可,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据实支付相应费用。

 综上,仲裁庭经综合考虑后,最终同意了申请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该工程造价的最终参考依据,经鉴定,该工程整体造价为103849163.14元,大大超出了原合同总价8762万元。

【代理亮点】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通过法律上合同的变更,改变了合同约定的8762万元的固定总价,最终形成了以实结算和鉴定,突破了“固定总价不鉴定”的一般原则,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今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合同签订随意、履行不严格、合同变更手续不完善等,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时,索赔意识不强,更不注重留存工程索赔资料,一旦发生争议,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就应高度注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履行、变更的每一环节都应有相应的书面文件存留,一旦发生争议,及时邀请专业律师介入,以最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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