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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炼成钢、诉讼之王--通过案例谈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添加时间:2019-01-07   点击量:588   编辑者:admin


    

作为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律师,在诉讼实践中通过一个个案例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承包方往往存在一个共性问题,就是施工项目部工程技术资料、结算资料、合同资料管理不善,常常出现了缺失和漏洞。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时,在法庭上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导致在法庭上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所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质量检验资料、签证资料、合同资料、计量资料、结算资料等和其他项目管理资料,在法律上都是证据。

一、从代理诉讼案件中总结的教训和经验

本人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来,代理了大大小小几十件工程纠纷案件。现仅列举典型案例,来看工程资料的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2012年9月29日,由A施工单位公司承建的某电厂工程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机组整体试运行,即并网调试。 按照计划,试运行从9月27日开始,至9月29日8点结束。就在试运行还有几个小时即将结束的时候,一场火灾于9月29日凌晨2时20分至2时47分之间在试运行现场发生了。这场突然发生火灾事故,经过消防队两个多小时奋力扑救才熄灭,过火面积2600平方米,导致控制间、汽轮机车间钢结构屋面等设施设备被烧毁,1#汽轮机组各系统整体报废。根据发包人(业主)在火灾后向消防部门报送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900多万元,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后调查发现,A施工单位作为总承包人,虽然在工程竣工后发包人组织了竣工验收,但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签字确认手续,发包人便直接委托某电力技术服务公司进行联合调试工作。发包方转发了调试单位的《关于热电厂1#机启动并网试验时间安排的报告》,未将施工单位列为调试的主要参与单位。A施工单位接到发包人试运行通知后,只通过口头方式向业主方和监理方提出:“工程的分部试运行检验资料尚未经各方签字确认,在整体试运之前应当办理验收手续,验收签字前不同意进行整体调试”。但该意见未得到业主方的采纳,也未留存对整体调试表示异议的书面资料。

火灾之后,当地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几天勘察和事故调查。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排除人为放火造成火灾的可能,无法排除1#汽轮机储油泵出口法兰破裂,导致高压透平油喷溅,遇高温蒸汽管道后发生爆燃所致”。当地安监部门事故定性报告称,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管理混乱、组织不力,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调试方明知未经单项验收,在不具备调试条件下违规进行联合调试导致火灾,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火灾事故给A施工单位带来的后果是,1、竣工结算陷于停顿,施工单位还有400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拿回来。由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业主拒绝和施工单位进行竣工结算。 经过一年的谈判,业主避而不谈结算工作,反而强调施工单位如何赔偿火灾损失。

一年之后,业主就本案火灾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把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监理单位一并告上法庭,主张被告赔偿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我受施工单位委托代理应诉。

业主起诉标的额9983万元。包括火灾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3700万元和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的间接损失6200多万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业主起诉书称,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在技术上而在违规操作和施工质量原因上。把矛头主要指向施工单位。接手案件后,本律师首先是调阅工程资料。包括合同文件、质量检验批资料、验收资料,并和项目部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分析,我方是否存在引起火灾的原因。经分析发现,一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兰破裂、螺栓没有拧紧;二是施工单位的分项验收资料证明,高温管道及设备上均有保温层,表面温度不超过摄氏50度,不会引起爆燃;三是《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查明是因法兰螺丝未拧紧导致漏油是起火原因,只是无法排除;四是通过资料证明在此前进行的油循环试验中没有任何油压下降的记录。通过内部调查取证发现,施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程资料不完整,有部分过程资料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无法证明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合格,成为业主转嫁责任的口实。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为了规避风险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检验后,一般不是立即按照规范对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资料进行签字确认,而是坚持工程经试车合格后再统一签字。这就导致有一部分技术、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资料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而项目部管理人员无奈地说,个别资料监理不签字没有办法,先干完再补签,没有签字资料不影响施工。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规范程序和法律。 再就是项目《施工日志》记载不全且记录不规范,没有记录分部分项验收情况和监理拒绝在验收资料上签字情况。

针对我方证据不全的情况,代理律师通过与项目部管理人员共同努力,认真查找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包括工地例会纪要、双方往来函件、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记录、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相关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间接地证明了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同时,本律师在诉讼中向法院指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侵权责任纠纷,不是合同纠纷,原告有义务提供被告方责任造成起火原因、成灾原因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有过错责任,则依法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本案通过庭外协商和解解决,以原告撤诉告终。

许多工程诉讼施工单位败诉的案件,主要原因是输在日常工程资料管理上,具体讲就是输在工程资料证据不足上。

当然,在工程纠纷案件诉讼代理实践中,有许多案例是凭借施工单位提供的关键、完善的证据材料而获得胜诉结果。例如,某施工企业起诉建设单位,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结算价款和赔偿停工窝工损失。被告则提起了反诉,反而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并支付巨额违约金。但由于该施工单位向本律师提供了经业主签发的《开工报告》、多份经过监理确认的顺延工期签证及《工程延期审批表》、《施工图领用登记表》有有关工地例会纪要等证据资料,充分证明了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不是由施工承包方造成,而是由于发包人延期开工、延期提供施工图、设计变更、延期提供设备等原因造成。向法院提交后,由于资料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签字手续齐全,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结果不仅支持了施工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还支持了施工单位关于要求被告赔偿停工、窝工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并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果不是施工单位具备这些证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详实证据,不但不可能要回停工窝工损失,反而可能会被法院判决赔偿反诉原告延误工期违约金。一里一外双倍损失。

还有一起某施工企业临汾项目起诉业主的诉讼。在这个案子中,由于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重工程资料的收集与固定,管理规范,在我方起诉到法院,被告方收到《民事诉状》及证据资料卷五天后,便主动与我的当事人原告协商和解,在约定期限内将拖欠的工程款300多万元一次性归还,我方撤诉。

一位资深法官曾感慨地说:打官司不是打关系,也不是打口才,而是打证据。证据的完善与否,决定案件的事实正确认定和最后的胜败。当事人企业资料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其在诉讼中的举证能力高低。

二、工程资料管理的规范要求

工程资料是反映工程实体最终成果的重要性文件,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在工程施工、竣工、交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程资料的特点是连贯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打赢官司靠的是证据,而证据来自于哪里?搞工程,除了要有过硬的现场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要靠证据资料来证明,更需要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工程质量的好坏。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不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必然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这就是法律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工程资料的另一作用是为工程信息查询提供依据。出现任何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检查监督部门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查封工程技术资料。如果工程资料、质量技术资料不全时,很容易让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许多案例说明,施工单位吃亏吃在资料不完善、不规范上,例如工期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责任等等。

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上述法律规范,验收记录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监理(或业主)工程师签字的资料无效。这是法律对工程质量分部分项检验合格的证据资料基本要求。我们的工程质量肯定是合格的,但你拿什么来证明?就土建、安装工程而言,施工质量验收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把一个单位建筑工程分为9个分部、67个子分部、419个分项工程,配合各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究其原因,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管理理念陈旧。满足于现在的管理水平层次,想当然,没有从实践中理解和体会什么叫管理出效益和管理保效益。二是证据意识、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欠缺。发生纠纷后才发现工程资料的重要证据作用。三是责任划分不明,出现问题后没有人具体负责,也无人主动负责弥补。四是项目管理知识缺乏。不了解项目管理内容、资料的组成和管理规范。五是资料(证据)管理极不规范,证据意识十分淡薄。一旦发生纠纷,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事实,处于非常被动境地。工程资料就是工作业绩的体现,就是效益,就是取得经济效益的证据,是各级工作人员工作的成果,是各项工作的有效载体。如果不重视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关于确保资料的有效性要求。一是内容的有效性——文件内容合法、有合同依据;二是文字书写的有效性——用语准确,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要求明确具体;三是传递送达签收程序的有效性——未经项目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发出,否则无法收回;同时要有对方签收或收到的证据;四是形式的有效性——符合合同约定,如通知、催告函、联系函、报告等;五是归档保管的有效性——任何人不得借出,经项经理签字批准后,可以复印。六是时效性,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则无效。

证据是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凭证,证明法律事实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没有证据无法证明事实的存在,从而会导致权利的丧失,也无法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任何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企业贯标文件中也都把资料称为证据。既是质量评审、工程结算的依据,也是防止和解决纠纷的依据。所以,建议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按照打官司的要求管理工程资料,平时应当按要求制作、收集、管理、完善所有证据资料,作到有备无患,通过证据证明所有的事实。同时也防止了不必要的法律合同风险。在此,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程法律服务实践,归纳了工程资料“五化”管理法,供大家参考:

1、信息往来书面化;

2、文字书写规范化;

3、文件内容合法化;

4、送达签收程序化;

5、资料管理证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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