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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中监理方的责任

添加时间:2018-12-07 点击量:496

监理单位主要是代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总体来说,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间接的,因为施工单位本身负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等进行施工的责任,监理的存在只是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主要负以下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都应依法予以拒绝。

(3)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工作原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公平地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工作,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独立的,为了保证工程监理的客观和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者设备供应单位都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文章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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