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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责任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添加时间:2018-11-08   点击量:954   编辑者:admin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告》及其相关解读明确,由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缴纳的保险费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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