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自5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依规定需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公告》明确,收到企业主动提供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其中,企业集团内各企业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管辖的,收到主体文档的主管税务机关需层报至国税总局,由总局负责主体文档管理,统一组织协调,按需求提供给集团内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