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要求办理相关业务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需尽快办理证照的更换。《通知》明确,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