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符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3项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公告》规定,符合“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等3项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