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同时,《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