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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添加时间:2017-06-23 点击量:517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欠付工程款本金的确定

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前提是确定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的数额,无论是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还是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提前解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均应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审理的形式明确欠付工程款的本金数额。只有在本金确定的前提下,才能确定利息的金额。关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对工程利息的约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七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七日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3、进度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4、结算款: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法院在认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当事人对利率约定过高的情形,对此,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进行调整。

三、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利率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法定利率也叫作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商业银行法》第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四、垫资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垫资,是建设工程领域一项比较常见的模式。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方在支付垫资的工程价款,其本质也是工程款。《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对垫资款利息的计算规定如下:“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当事人对垫资款利息有约定,且约定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法定幅度范围内,就应当支持承包人要求计算垫资利息的请求。若双方对垫资款利息没有约定的,则不应计算利息。



(供稿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祝丹丹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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