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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受伤签订赔偿协议显示公平,律师无偿援助跑腿伸张正义终维权

添加时间:2017-05-22 点击量:521

邸某是来自原平市的一名农民工,2014年8月1日,邸某经人介绍来到温州某工程有限公司驻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项目部从事井下皮带运料工作。2014年8月14日晚8点左右,邸某在运料过程中不慎被煤斗砸伤,当即被送往孝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休克,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肾挫裂伤,脾挫伤,骨盆骨折,左腓骨骨折。在住院治疗期间,邸某因家境困难无力支付后续医药费,无奈与该温州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部分医药费用外,由该公司再一次性赔偿邸某后续各项损失45000元。之后邸某的伤病一直未痊愈,45000元的赔偿远远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无奈之下,邸某来到我所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

我所法律援助站接受邸某的援助申请后,指派冀璎琳律师为邸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经律师分析,邸某已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邸某伤残等级构成八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雇佣邸某,邸某遭受人身伤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赔偿金额明显远远低于邸某按照法律规定所应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该协议显失公平;且就该协议书内容看,约定赔偿包含的是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补贴费,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内容。经与邸某协商,律师起草起民事诉状,并帮助邸某进一步收集整理证据,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要求公司赔偿邸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9925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对邸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司法鉴定,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对提供劳务一方邸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虽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但当时邸某并未进行伤残评定,且赔偿数额也远远低于邸某应得数额,因此,本案并不因一次性赔偿协议的签订而终结。法院最终认定邸某各项损失共计131033元,剔除公司已支付的45000元,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邸某86033元。邸某表示本以为签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就无法再主张权利,因此,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后非常满意。

律师提醒农民工朋友,受伤后不要轻易签订赔偿协议,应在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上再行协商赔偿事宜,否则,不仅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更为日后维权增加难度。


(供稿人: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冀璎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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