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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供热企业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添加时间:2016-09-09 点击量:832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称《通知》)。
《通知》适用于“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其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
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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