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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添加时间:2016-06-16 点击量:845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宽进严管”工作要求,日前,工商总局、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
《通知》要求,对于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分类规范处理。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清理对象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一条:
两部门明确营改增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等政策
下一条:
国务院新政鼓励住房租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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