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法律资讯
微信官网二维码

 


 

法律资讯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发布

添加时间:2015-06-16 点击量:847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下称《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准则》明确,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包括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同时,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准则》,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包括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等。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法规链接:《关于发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版权所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固话:0351-4060146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A座18层  备案号:晋ICP备14004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