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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的“三会一层”改革—股东会

添加时间:2024-02-22   点击量:27   编辑者:admin

上次说到了2024年公司法试行后对企业营业执照各要素的影响,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是新法之后的三会一层有哪些变化。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是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标准配置,实践中,我们称之为“三会一层”。

当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国企改革的政策要求,为了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作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除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外,还增加了党委会,即我们所说的“四会一层”。事实上,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党委会对公司治理的首要作用是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在一定意义上,是股东会决策的前置延展。因此,本次分享,还是以“三会一层”为主要模式进行,本文首先介绍股东会层面的变化。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本次修订中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以下个重要作用:一是引导股东理性出资,改变之前设置较大注册资本,但并未打算真实出资的侥幸心态。第二,有利于债权人客观评价公司的履行能力,而不是仅仅抱有对未来出资的期待。第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司法裁判中对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所面临的执行异议的压力。这一意见,在上篇营业执照的变化中有所提及。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中的加速到期。虽然形式上看,都是要求出资人在未到期的情形下加速出资,但是前提条件完全不同。《破产法》中的加速到期,以公司资不抵债达到破产条件为前提,在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的情形下,要求所有出资人都及时缴纳出资,他的意义在于公司破产后对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但本次《公司法》的加速到期,不仅不以公司达到破产条件为前提,甚至是对部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是发生公司偿债纠纷时,由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股东及时缴纳出资,而不必等到执行阶段才可以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此,该条款的修订对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

二、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作为公司股东的首要义务,其出资缴纳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资本功能,股东出资到达公司账户后,视为公司资产,未能出资前,是对公司的债务,这是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体现。《公司法》第52条关于股东催缴失权制度的设计,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该催缴通知由公司发出后,可以给予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但该款项期并非强制性内容,也就是说,公司可以在通知中要求股东及时缴纳。二是股东拒绝缴纳后,由董事会作出股东失权的决议,而非股东会作出,避免了其他股东借此机会排挤未出资股东。三是股东仅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部分权利,已出资部分的权利仍不受影响,因此,公司法使用了失权的表述,而非除名。

在债权人层面,因公司正是以其自有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因此,如股东拒绝缴纳出资,最终影响的不仅是公司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本次《公司法》第52条第2款,在股东失权后,对其未缴纳出资,如未能依法完成减资程序,则需要其他股东强制补足,以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股东知情内容新增查阅会计凭证。

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股东与公司发生争议,尤其是股权退出或请求利润分配纠纷等,因涉及对公司资产的举证责任,通常会选择先启动知情权诉讼,要求公司配合提供会计帐薄。但拿到胜诉判决后,实际执行中会面临各种障碍,如公司存在多本会计帐薄无法反应真实经营状况,或者谁去负责查阅,查阅内容如何作为下一步资产状况证据提交等。

本次修订正好解决了以上难题,比如:相比较自行记录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可以更加真实的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从而直接反映企业的经营损益。《公司法》57条第一款新增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权,可以帮助股东更好的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同时,该条第二款赋予了股东查阅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权利,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性,更加便于发现会计凭证中的问题。

四、股东会职权变化。

相比于 2018 年《公司法》,本次公司法59条对股东会职权的修订,删除了“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内容,实践中,何为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与董事会职权中的投资方案难以区分,且只有在涉及具体事项时,该方案和计划才有实际意义。此处两项删除,将具体的经营事项赋予董事会,更加强化了董事会的实际决策权利。

而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的内容,可参考国美股权之争中的些许线索,将发行债券的权利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下放给授权董事会作出,更加贴近实务情况。毕竟相对于信贷、债券和非标业务,并没有强制由股东会决议,债券的发行也属于一种普通的债权融资方式,从逻辑上来说,也可以适用于债券。同时,实践中,常见的国有企业发债,通常需要就是否发行债券、发行多少债券、委托中介机构等各项内容单独出具股东会决议,并报批。新法修改后,将发债事项授权给董事会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批程序。当然,董事会在作出发债决议后,仍建议参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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