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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员工欠薪被迫离职,闫艳军律师援助调解维权

添加时间:2023-05-31   点击量:56   编辑者:admin

黄某于20193月进入山西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基本工资4050元加提成。签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该公司再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从20198月开始给黄某缴纳社会保险,缴纳至20227月不再给黄某缴纳社会保险。因该公司从20202月开始拖欠黄某工资不予发放,且不给黄某缴纳社会保险,黄某于20229被迫离职。黄某向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我站受理黄某援助申请后,指派闫艳军律师办理此案。闫律师向黄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帮助黄某收集整理了证据,计算赔偿额,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太原市万柏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黄某20202月工资3767.9元,3月工资3767.9元,20225月工资3182.5元,6月工资3182.5元,7月工资3182.5元,8月工资3182.5元,9月工资1515.83元,共计21781.63元;2021年业绩提成工资9000元,2022年业绩提成工资7452元,共计16452元;经济补偿金17750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规定,该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经闫律师庭前与公司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支付拖欠黄某的工资38000元,因公司经营困难,黄某放弃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该公司支付黄某5000元,此后每月支付黄某2500至付清之日

援助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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