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新闻动态

我为群众办实事|单位违法用工担责,律师援助获赔五万

添加时间:2023-03-20   点击量:79   编辑者:admin

张某从2013年2月起在山西某创业公司从事接待工作,月工资2600元,该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2022年4月2日,该公司以张某不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向我站申请法律援助。

我站受理了张某的援助申请后,指派闫艳军律师办理此案。闫律师向张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帮助张某收集整理了证据,计算赔偿额,起草仲裁申请书,向山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山西某创业公司支付拖欠张某的2022年3月工资26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065元和支付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对张某造成的损失114885.2元。

后闫律师查找法律法规,起草代理意见,参加了仲裁庭开庭审理,发表了代理意见。闫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规定,认为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应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

庭后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该款已全部支付张某。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依法担责,承担经济责任。

法律顾问室

版权所有: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

固话:0351-4060146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126号汇都MOHO A座18层